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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710 - 人事室 | 2026-10-05 | 點閱數: 14

有關轉(再)任聘僱人員者當年度慰勞假計算方式,及轉(再)任公務人員(聘僱人員)者之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 費與未休假加班費核(結)算方式一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5年10月2日府人考字第1150276602號函辦理。

二、旨揭事項自116年1月1日起請依人事總處115年8月28日函說明三辦理,至生效日前之過渡期間(115年8月28日至115年 12月31日),本府採行作法如下:

 (一)有關聘僱人員慰勞假計算:到職當年轉(再)任前後在職月數,比照公務人員一律計算至年終。

 (二)公務人員(聘僱人員)辭職且已知將於同年度轉(再)任者,國旅卡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核(結)算:於當事人離職時,當年度之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應全數辦理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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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休假加班費結算切結書.pdf
    3) 未休假加班費結算切結書.pdf
  • 府人考字第1150276602號.pdf
    4) 府人考字第1150276602號.pdf
  • 離職證明書(範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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