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勤休制度宣導】
■法規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適用對象: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人員。
※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宣導事項:
1.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
2.前項規定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經主管機關同意。
3.每月加班時數45小時以上者,需進行工時分析及改善建議。
為維護同仁健康,如同仁之每月加班時數即將到達45小時,人事室將主動提醒。也請同仁們留意健康與工作之平衡,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