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為營造友善職場並吸引優秀人才,各機關得本權責訂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之約用人員特別休假工作年資採計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5年8月21日府人考字第1150235284號函辦理。
二、市府前業本優於勞基法精神,以110年12月30日府人考字第 1100318667號函知各機關學校,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按,現稱約用人員)得否採計本機關或本府所屬其他機關學校之全時人員年資併計特別休假年資,得由服務機關學校視經費及業務屬性,本權責卓處,並納入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
三、旨案有關約用人員特別休假工作年資採計方式,仍請依市府110年12月30日函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