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要點」辦理。 |
| 二、 | 申請資格: |
| (一) | 為設籍桃園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民族學生,於申請日前(114)年度9月1日至本(115)年度8月31日,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 (不包含才藝補習)者。 |
| (二) | 每戶最多補助2人,優先補助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8,000元;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5,000元。 |
| 三、 | 受理期間:申請人應於115年9月1日至9月30日,將申請資料送交就讀學校初審,將申請文件彙整後,檢附「申請學生清冊」,至遲於115年10月12日前函報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複審核定。 |
| 四、 | 旨揭要點及其申請表件電子檔案請至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官網(https://ipb.tycg.gov.tw/ )「業務資訊」之「教育」頁面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