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留職停薪期間赴陸應申請許可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年8月10日桃教人字第1150072368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留職停薪人員仍具公務人 員身分,爰相關赴陸仍應依規定事前申請許可及完成相關 程序。倘公務員係留職停薪借調至非行政機關(如財團法人)者,其赴陸應向本職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
三、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赴大陸者,亦應依相 規定辦理。
四、請利用內部公開集會等多元管道,加強宣導留職停薪人員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赴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避免因違反相關法規而受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