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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710 - 人事室 | 2026-08-11 | 點閱數: 29

有關公務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留職停薪期間赴陸應申請許可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810日桃教人字第1150072368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留職停薪人員仍具公務人 員身分,爰相關赴陸仍應依規定事前申請許可及完成相關 程序。倘公務員係留職停薪借調至非行政機關(如財團法人)者,其赴陸應向本職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

三、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赴大陸者,亦應依相 規定辦理。

四、請利用內部公開集會等多元管道,加強宣導留職停薪人員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赴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避免因違反相關法規而受議處。

  • 台內移字第1150932315號.PDF
    1) 台內移字第1150932315號.PDF
  • 桃教人字第1150072368號.pdf
    2) 桃教人字第1150072368號.pdf
  • 臺教人(三)字第1150074596號.pdf
    3) 臺教人(三)字第1150074596號.pdf